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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2]401号 2002年11月19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项目、形式和基本条件
  (一)特诊部
  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有茶点供应。参加特需诊治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患者由专人带往诊治、检查。
  (二)高级专家诊治中心
  高级专家诊治中心除应具备上述特诊部基本条件外,诊治专家还须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
  (三)病房
  特需病房(含母婴同室特需病房)要求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每天均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管床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确保患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均由专人陪护。
  (四)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
  医疗机构可根据年老体弱多病患者综合诊治或保健需求,开展中医保健配方及膏药配制特需服务。开列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方的医师必须为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并享有政府津贴的专家。
  (五)医学整形美容服务
  要求设专门医治场所,配备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医技人员,对患者进行整形、美容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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