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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河源市及下属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河源市及下属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粤价[2002]363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龙川、紫金、连平、和平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河价[2002]10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2]10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的河源市郊与东源县利用此次销售电价调整的空间,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取消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二、同意你市上报的趸售县电价调整方案,龙川、紫金、连平、和平县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趸售县范围内,调整前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调整后如仍执行的,其电价请你局根据附件的价目表,按调整前的峰谷比价、时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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