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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绍兴新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绍兴新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浙价商[2002]384号 2002年11月13日)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民热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机组要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绍市计价[2002]568号)悉。鉴于省有关部门已认定你市绍兴新民热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现就其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新民热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含税上网峰电价为0.60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30元/千瓦时:其他机组的含税上网峰电价仍为0.53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268元/千瓦时。
  二、考虑到新民热电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其现有发电机组计划内上网电量的加权平均峰谷电价,暂委托你局根据市级有关权限部门下达给该公司的年发电利用小时分类计划数,以及我局核定的分类机组上网峰谷电价确定,同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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