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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冀政函[2002]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县级矿政管理工作是整个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随着形势的变化,县级矿政管理的对象、内容、手段和方式都随之发生了变化,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加强新时期县级矿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职能转变
  新时期县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矿业权市场,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合理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县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新时期县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要推进职能转变,从偏重于发证管理转到依法行政和加强监督管理,从偏重于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转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动态变化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从单一的申请、行政审批矿权转到市场竞争出让矿权,从单纯的资源管理转到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从偏重于行政管理转到管理与服务并重。
  二、主要职能和任务
  主要职能包括:(一)治理整顿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二)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制定辖区矿产资源规划。(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动态变化进行监督管理。(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五)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推进利用方式的转变。(六)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任务包括:(一)负责取缔无证采矿、无证勘查,并依法进行处罚。(二)负责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权、破坏浪费资源等案件的查处,对严重的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建议。(三)依法调处辖区内矿业纠纷。(四)依据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实地核查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情况,建立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档案。(五)根据批准的勘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对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六)对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进行核查、监测和储量统计。(七)依法按管辖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代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八)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各种矿产的勘查、开发活动,社会中介活动和矿业权市场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对辖区内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巡查。(十)对地质遗迹进行保护。(十一)建立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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