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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2003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财政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基本同步。
  (二)严格财税纪律。税收制度的制定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在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同时,清理和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调整部分税收政策,具体包括:
  1、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义务,中央将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2、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政策;
  3、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全额征税,经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在5年内全部返还,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
  (四)按照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3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地方各级分享比例根据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和省政府确定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作相应调整。
  (五)充分考虑国家调整营业税、资源税等税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等减收因素的影响,积极开辟新的财源,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三、2003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2003年继续发行建设国债,首先用于在建项目的扫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争取国债资金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经费,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新的拖欠。同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认真清理国家规定外对个人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逐步做到统一、规范、透明。
  (三)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2年下半年中央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补助“翘尾”部分,2003年预算要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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