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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支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支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2]1853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银行收取支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新中银结(2002)7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分支银行收取的支票凭证工本费按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的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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