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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尽快办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转防护费核定手续的通知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尽快办理按“专业批发”
标准缴纳堤转防护费核定手续的通知
(穗水水政[2002]112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99号)等文件规定(详见《广州地税公报》2002年第5期112页),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可按照0.5‰的费率缴纳堤围防护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具体适用企业名单需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为不影响2003年1月堤围防护费缴纳入库,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2002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办理申报手续,有关注意事项见《申报核定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广州市水利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申报核定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受理时间:12月3日至12月17日,8:30-11:00、14:45-17:00(星期六、日不办公)
  申报条件: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业务,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批发业务产值未达到2000万的请达到后再申请,并提交最近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请注明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百分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营业务需注明“批发”字样)
  3、国税税务登记证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属申报材料,加盖国税扣税章);
  2001年度和2002年度地方税费申报表(堤围防护费部分,一般为去年6月及今年1月;全套,加盖地税收讫章)
  7、2001年度和2002年度地税,堤围防护费部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地税收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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