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有利于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采取专业部门和责任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单位管理;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游园、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的园林绿地,由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或伐移树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