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2修订)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林花草。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