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尽快清理、修改和完善各地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根据
《条例》精神,制定配套的规定、办法和政策措施,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格式、对经济特别困难被拆迁人具体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用途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使
《条例》能全面正确施行。特别是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尚未制定和审批的市、县,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按省政府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经批准的市、县,对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间的补偿标准,要立即按
《条例》规定作出调整。
三、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拆迁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拆迁许可证》,要按照国务院和省
《条例》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对拆迁纠纷的裁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尤其是由政府实行强制拆迁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条例》第
十七条的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要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做到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不要管,不能越位,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
四、要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在新、旧
《条例》衔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的情况,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各地要予以充分重视,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建立群众接待日制度,对集体上访的,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处理预案,积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消化在基层,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