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建房[2002]105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设区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稳定。特别在有关拆迁的新、旧制度实施的衔接期间,可能诱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向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在人群集聚地区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
《条例》,增强社会各界对
《条例》的理解和认识。为便于学习宣传
《条例》,我厅已编印了
《条例》学习宣传资料,请各地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761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