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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计算上缴前可作如下扣除: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扣除10%法定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提足后不再扣除);
  三、扣除10%法定公益金(企业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比例在5—10%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但在计算收益收缴扣除率时,统一按10%计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作上述扣除后,余额部分按3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上缴数额,按公司本级、各全资企业、控股及参股企业分别计算,由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级公司)负责收齐,统一办理缴库手续。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填开“省级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一般预算收入4098款),并将资金汇缴省金库。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重点用于省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等。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后的余额(70%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留给企业周转使用。经省国资委批准用于再投资的,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年计算,分季预缴。1至3季度,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第4季度在11月份终了后15日内,按10和11两个月度计算预缴。预缴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当按会计年度连续实现的收缴基数汇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根据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全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进行汇算清缴。在发生多预缴的情况时,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表,有收益上缴的公司。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库回单复印件,在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和一级公司本级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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