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国资[2002]149号)
省级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2年度1至11月份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应当按《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于2002年12月25日前一次办完预缴手续。
附件:1.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2.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略)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为企业国有股权应当分享的税后利润作必要扣除后的净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具体包括:
一、公司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二、公司产权(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三、公司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四、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权重应当分得的税后利润;
五、公司其他应纳所得税收入的税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