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
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350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现就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7年第19号),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
二、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统一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1)。
三、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表2),拖曳费标准由全省规定最高限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四、拖曳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故障车辆的拖曳收费由车主负担。违章及其它拖曳车收费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再区分不同的拖曳方式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不论实施何种拖曳方式,只执行一种收费标准。
六、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停放的,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停放费。故障车辆的拖曳应与车主商定停放地。
七、拯救车应要求到达拯救现场后,因其它原因不需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中相应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八、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司机)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业务经营者,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规定拖曳业务经营者,或搞垄断经营和强迫车主(司机)接受特定拖曳经营者。
九、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车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十、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粤价函[1998]111号文、粤价[1995]216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