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珠海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粤价[2002]353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珠海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珠价[2002]10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的有关规定和此次销售电价调整时你市电价降价空间情况,同意你市在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继续降低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度电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