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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2修订)

  (六)乘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或上交所属企业,并及时报告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七)严禁利用出租车运载违禁物品、赃物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国家违禁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醉酒者、精神病和重病患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四)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车费;
  (五)不得向车内外乱扔废弃物、污损车辆。
  第二十三条 乘客在车上遗失物品时,可凭当次车费票据向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挂失。
  第二十四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付车费:
  (一)租乘的汽车无计价器或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开具车费票据的;
  (三)租乘的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夜间去远郊、偏僻地区或出市区营运,驾驶员应事先向所属企业报知或到营业站点登记,可要求乘客同去办理验证手续,乘客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或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营运凭证从事客运出租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标志、装置和使用合格计价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规定标准多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五)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许可凭证和营运凭证的,没收或暂扣伪造、涂改、转让的凭证,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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