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
部分停征税费退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02]46号 2002年12月1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停征税费退库有关问题的批复》(闽财税[2002]34号)文下发后,部分市、县反映在具体操作上难以实行,为进一步规范收入退库管理,现就部分已停征税费退库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虽然于2000年1月暂停征收,但对需要退还的,仍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其具体办理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闽财预[1996]07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省级预算收入退库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8]012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计退办法:对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应予以退还多缴税款及利息,如缴纳税款的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之前,从2001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退利息;如缴纳税款的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之后,从实际缴纳税款的次日起计退利息。对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应立即退还税款,但不退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