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o
第十条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五)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并在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