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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 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四)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一) 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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