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建筑[2002]61号)
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委为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及备案表格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另行制定。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12月6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