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项,作为本条第七项:“对树穴硬覆盖。”
增加一项,作为本条第八项:“借树搭棚或者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
增加一项,作为本条第九项:“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增加一项,作为本条第十项:“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排放污水污物、停放车辆、焚烧物品。”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自占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强行拆除;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按照绿化补偿费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绿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责令改正,并从应当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移栽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