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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2、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全省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核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在重新核定编制时,可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实施。
  13、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跨县调动和进出教育系统须按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实行乡(镇)长直接负责,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管理的体制。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协助乡(镇)长管理本地教育事务和教育教学业务。乡(镇)中心学校(总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乡(镇)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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