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9、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勘查、鉴定危房制度和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共同筹措危房改造资金的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按照有关规定,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省人民政府通过专项补助重点扶助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项目列入本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新建扩建、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和师资培训、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以及图书馆(室)和信息技术、外语、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建设,保障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10、积极稳妥地清理和解决“普九”债务问题。偿还“普九”欠债的责任要由举办学校的县、乡人民政府承担,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普九”欠债的债权、债务情况,按照“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由县、乡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逐步予以偿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稳定工作,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而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今后,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再搞举债建设。
11、积极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小学,积极组织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组织城市学校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挂职任教和为农村学校培训校长、教师,给予办学资金方面的支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科(室),有关科(室)分工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化。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大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筹集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