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各地要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到2002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实行县域范围内同一工资项目和标准,同一发放时间。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批的教职工编制和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合理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入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边远农村地区,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教职工工资拨付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同时,在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省、市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运行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8、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结合当地实际,确保足额落实,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到2005年,全省中小学包括学杂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内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努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是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杂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由学校收取、学校管理、学校使用。农村中小学要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所在地的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因实行“一费制”而形成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要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