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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2]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实现“两个重大转变”,即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变为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变为以县为主。到2002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都要按“以县为主”的新管理体制运行。
  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3、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本市农村义务教育;
  --依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建设和发展等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扶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负责本市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
  4、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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