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2]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入学免交入学易地附加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市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各区和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他优惠措施由各区和中央、省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