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8号)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 91号)、《关于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通知》(闽科政[2001]1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成工商注册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仍可按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应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参照工业、办公用地性质,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金)按土地评估价全额确定,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
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优先安排用于该改制科研机构职工的安置费用等支出。
改制后的科研机构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或抵押,但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