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九条修改为:“下列情形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使用和维修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其使用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规划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
七、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另外第(三)、(四)、(五)项修改为: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道路照明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煤气和供排水管网、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道路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将第(七)项“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中“封闭式”三个字删除。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设施设置许可文号及广告发布者名称。”
九、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第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经登记批准”改为“经登记核准”;第二款中“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
十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十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或经批准的设置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