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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设置或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中“各县(市)”修改为“各县(市)区”。
  四、第七条修改为:“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昆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区域外、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删除“美观”二字,第(三)项中“不得擅自更改”修改为“符合”,并在“时间”后增加“内容”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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