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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发[2002]455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次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二00二年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为了确保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影响省建设厅职能转变的,应该取消而没有取消,或取消后缺乏后续监管制度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凡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连同依据的全文一并报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汇总、初核,经厅常务会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未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按取消处理。
  三、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一时不能纳入的,要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批管理制度。
  四、除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制订的有关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如确需出台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处(室)、单位要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经行政审批办公室初审,厅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凡省建设厅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凡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或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审批处(室)、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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