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
按照上述依据,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非法上公路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未按规定执行公务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均属公路“三乱”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是指自治区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专用道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即:自治区交通厅、各地州市交通局和县(市)交通局,对公路“三乱”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职责。
(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内公路“三乱”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州市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公路“三乱”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市)交通局对辖区内的公路包括县乡道路上的公路“三乱”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公路“三乱”行为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或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明确表达行政执法内容,依法取证后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凡实施了公路“三乱”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制止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
公路法》第
74条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公路“三乱”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路“三乱”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公路“三乱”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