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交监察[2002]33号)
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厅属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交通局及时将该《实施办法》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要做好对《
公路法》和该《实施办法》的舆论宣传和公示工作。要积极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交通部门的办公场所要张贴该《实施办法》,使全社会都知晓这方面的规定,以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治理公路“三乱”行政执法文书由交通厅统一制发。
四、在治理公路“三乱”行政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交通厅纠风办联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理公路“三乱”行政处罚依据:
(一)《
公路法》第
9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
公路法》第
74条“违反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