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招商队伍是指市、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负责招商或旅游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奖励金来源
奖励金来源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一)基本奖励金。
1.土地出让金由各区收取的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后返拨给项目所在区的,基本奖励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2.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收取且不返拨给项目所在区的,基本奖励金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超额奖励金。
超额奖励金由项目落户的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按珠字(2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奖励金申请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第一引资人的认定。
1.招商引资的奖励金只发放给认定的第一引资人,由多人参与引资的,由第一引资人负责与其他引资人协商分配。
2.第一引资人的认定以项目洽谈开始时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旅游局签发的招商委托书来确认,并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时由签订合同的政府方出具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和引资确认书只确定第一引资人。
(二)奖励金的申请。
1.基本奖励金以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收到的地价款为依据,由认定的第一引资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奖励金申请书、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超额奖励金以所引进项目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为依据,由认定的第一引资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奖励金申请书、引资确认书、招商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分期申请。
(三)奖励金的申请受理及初审。
1.珠海市旅游局每年两次受理招商奖励金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底及8月底。
2.珠海市旅游局受理奖励金申请后,负责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收集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以核定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3.珠海市旅游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奖励金申请的初审,并按本办法决定奖励金的发放单位。
(四)奖励金的复审与发放。
1.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发招商委托书并引资成功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复审及发放。
2.属于市旅游部门签发招商委托书的,或者由市政府与投资者直接签订合同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复审,市旅游局负责奖励金发放,但奖励经费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由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他奖励经费均由项目落户的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各区政府(管委会)按审核后的奖励金额将奖励经费拨付给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发放给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