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2]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调动国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宽招商渠道,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项目:
(一)珠海市“十五”期间所鼓励的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大型会展设施建设项目。
旅游景点景区开发项目包括生态旅游、主题公园、海滨海岛、休闲度假(不含单纯酒店、餐饮项目)、人文古迹、风景名胜等项目。
大型会展设施项目是指具有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厅,并有能容纳1500人以上的会议厅的会议展览中心。
(二)项目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两年内实际投资额指从项目动工之日起两年内所投入的现金和非现金投资,包括外资、国有、民营等市内外投资于项目的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的核定由珠海市旅游局负责。
二、奖励标准
(一)基本奖励金:凡属出让土地项目的,以地价款的3‰作为基本奖励金。分期交纳地价款的,以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收到的地价款的3‰作为基本奖励金。
(二)超额奖励金:根据引进项目的两年内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不予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部分,按2%奖励;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1%奖励。
三、奖励对象
(一)凡向我市引进旅游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界招商引资机构或个人、招商代理机构,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时由签订合同的政府方给予确认并出具确认书,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二)专业招商队伍直接招商引资成功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奖励金,奖励金的50%作为招商经费,50%作为招商队伍引资个人的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