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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物价、财政、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部门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要废止。
  第五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
  国家计委将于2003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也将结合整个农民负担检查工作,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电力局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治理检查小组将于2003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深入基层检查各地涉农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整治情况。
  第六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20日前完成。
  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
  各市、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当地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办公室写出全区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交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03年7月底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时间安排上,二、二、四、五、六等五个阶段可以交义进行。
  六、继续深入地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和税收公示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今年年底以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市县还可以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商财政等部门,把农业税收公示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一并抓好,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精神,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人员作为义务监督员,逐步形成县、乡、村较为完整的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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