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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1、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
  3、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
  (七)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
  1、利用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四、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牵头,农牧、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统一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治理工作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牵头,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纠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2月10日前完成。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上管理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其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20日前完成。
  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全区公告。
  第四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于2003年3月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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