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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涉农价格和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建房乱收费;严禁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外出务工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4、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5、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两改”完成并验收后,应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的;
  2、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收费仍在继续收取的;
  3、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降低的收费标准的;
  4、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5、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行搭售产品和征订刊物的。
  (四)农村中小学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1、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同心县、盐池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以外,向学生强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2、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生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强行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农民建房收费中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以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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