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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
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
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2]186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农牧(业、机)局、水利(水务、水保)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指示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1608号)和《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格[2002]176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区贯彻意见及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价格主管、财政、农业、水利、电力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整治。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清理整顿的落实等工作。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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