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75号 2002年12月3日)
勃利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勃政函[2002]14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文件的统一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集中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勃利镇规划区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最高不超过50元(其中含供热设施15元)。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部用于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五、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你市政府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征收部门要经县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优惠政策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