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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2]721号 2002年12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第141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适当降低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按本通知标准下发调整通知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应在接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非企业组织同时还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需申报特级收费停车场的,应在三个月内到市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第141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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