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2]1864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方案的函》(乌政函(2002)26号)收悉。我委对《关于实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中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引发的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保护民工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同意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方案基本可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为在乌鲁木齐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暂不收取)。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预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二个月内,经乌鲁木齐市建委执法办公室及建设监理处确认无劳资纠纷后,由保证金管理部门将保证金连同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返还。对跨年度工程项目、按年度参照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比例返还。保证金收取比例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按1.5%收取;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3%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