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
规范税收征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2]512号 2002年12月5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改超”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现代化,增加社会就业岗位,规范税收管理,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
规范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改超”的指示精神,全面推动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现代化,提高城市品位,引导科学消费,鼓励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以期建立集农产品生产、配送、零售于一体的公司化经营体制,达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繁荣我市经济的目的。现经调查,截止2002年9月,我市城区范围内共有28家超市经营农业生鲜产品及制品,经营总面积达11.8万平方米,其中经营生鲜面积达5.4万平方米。目前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生鲜超市采取的税收管征有三种方式:按帐征收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帐征收,依小规模纳税人管征;按核定定额征收,依小规模纳税人管征。但在“农改超”过程中所带来新的税收问题也日益严峻,有些超市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仍有偏差,进货环节取得或开具发票尚有问题。对此,我局本着“积极支持农改超、正确引导超市依法纳税,为福州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农改超”超市(简称生鲜超市,下同)的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扶持生鲜超市,促进其发展。在生鲜超市开办初期,可先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然后逐步过渡到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在过渡阶段要加强对生鲜超市纳税人的辅导,引导企业尽快建账建证,规范会计核算,半年后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规定由生鲜超市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依法取得和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税款。
二、准予跨县(市)、区使用开具收购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