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珠海市道路
运输管理处、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珠府[2002]127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3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
(一)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由珠海市交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的具体职责是:
依法对金湾区辖区内的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业、车辆维修业、交通运输服务业以及乡镇船舶修造业和地方道路管养、改造等行使交通行业管理职能。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交通局依法委托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在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二、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一)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由珠海市交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具体职责是:
1.依法审核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业、歇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道路客货运营线路及客货站点布局,核发道路运输证。
2.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4.监督检查道路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5.具体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
6.协助有关部门征集防洪、救灾及军事紧急运输车辆。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交通局委托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