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要求
1.中介机构必须与纳税人签定规范合同,不得以会计决算审计合约或“税检”合约代替合同。
2.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代理质量,要参与委托人的财产盘点清查,重点核实存货计价和折旧提取,防止利用存货计价、折旧等违规调节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3.要注意地方税种的相关性。例如查补房屋出租营业税,可能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成本中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的私人电话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同时指出漏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地税机关将派出工作人员与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联合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代理业务进行抽查,以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客观公正。对代理2002年度汇算清缴客户不足5户的中介机构以及有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恶性压价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我局将取消其代理汇算清缴资格。
(三)检查及评税工作。
汇算清缴纳税检查工作,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手段。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各单位应开展纳税检查。检查重点是:
1.领取财政补贴的企业;
2.零申报的纳税人;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申报额变动大、亏损数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的纳税人;
3.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5.县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各征管机关要按照《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评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对帐册混乱、所得税申报明显偏低的业户,要列入评税范围,通过评税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总结
各单位应在5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附件所列表格报市局税政二处(各稽查局只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稽查局可只报(4)~(6)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税源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因素;(3)企业所得税评税情况;(4)税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有关汇算清缴改革和我市征管改革的税收规定贯彻落实的情况;(5)检查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6)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检查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三、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