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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
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31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主9附)。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年终不论管理费有无结余,均应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企业自核自缴的,申报期为次年二月底止。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申报期为次年四月底止,并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2002年第四季度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为季(月)终后15天内。不得以年终汇算清缴申报表代替第四季度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机关要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由一位局领导主管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年度汇缴工作。同时,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选派业务素质较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内容的审核
  1.加强对纳税人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2002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由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2.加强对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的审核。纳税人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或抵免。
  3.非营利性的地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按规定在年终后15天内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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