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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调整后有关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
调整后有关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2]33号 2002年12月12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2]5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于2002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该文件对农业用水的计量收费及农民监督有关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现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布署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省内各类国管灌区。
  二、调查内容
  1、灌区名称及基本情况
  (1)灌区定额。(2)实际灌溉面积。(3)实际灌溉用水量,其中区间水量、回归水量。(4)定价标准。(5)实际执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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