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
调整后有关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2]33号 2002年12月12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价格[2000]1702号)和《
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2]5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于2002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该文件对农业用水的计量收费及农民监督有关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现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布署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省内各类国管灌区。
二、调查内容
1、灌区名称及基本情况
(1)灌区定额。(2)实际灌溉面积。(3)实际灌溉用水量,其中区间水量、回归水量。(4)定价标准。(5)实际执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