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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通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其不同类别和规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3职,超过36个教学班的可增加1职;13至23个教学班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2至3职;12个教学班以下的可设校级领导职数1至2职。
  普通中学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工作机构3个,每个工作机构设领导职数1职;13至23个教学班的可设工作机构2至3个,每个工作机构设领导职数1职;12个教学班以下的不设工作机构,只设教务、总务主任职数1至2职。
  普通小学规模在36个教学班以上的设校级领导职数3职;18至35个教学班的设校级领导职数2至3职;18个教学班以下的设校级领导职数1至2职。
  普通小学不设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教务、总务主任1至2职。
  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和工作机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三、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包括教师编制、职员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编制。
  2.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3.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编制。
  4.工勤人员编制: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人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普通中小学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分别核定。基本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高中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13;初中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16;小学的教职工基本编制与学生数比为1∶21。
  遇有下列情况,可在基本编制基础上另行核定附加编制。
  1.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2.为保证各地区教学实验示范和多媒体教学活动的开展,可增核教师编制总数1%的教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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