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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普通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或举办主体拨付。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县以下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普通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普通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中心小学和若干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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