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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接访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
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接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办审[2002]139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接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预约接访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搞好预约接访,根据《河北省建设厅窗口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窗口办理,原则上承办人与申办者不直接接触。确需会商接触的,必须预约,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二、约见会商。约见会商是指窗口服务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需约见申办者与业务承办处室面谈会商的工作方式。
  (一)约见会商的条件
  1、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而无法简短解释清楚,需要面谈的;
  2、承办人认为需要核实、面谈的;
  3、承办人认为需要现场踏勘才能确定的;
  4、承办人经业务承办处室领导和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同意,需要面谈的其它特殊情况。
  (二)约见会商的办法
  1、约见会商必须由业务承办处室提出申请,填报《处室业务约见申请表》并输入计算机,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接访时间和地点。
  2、约见人到访时,行政审批办公室按《处室业务约见申请表》安排会商场所。
  3、约见处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进行约见会商,须事先通知被约见单位和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便做好解释和安排工作。
  4、如因行政审批办公室原因,需改变约见的时间或地点,须事先通知约见处室和申办者,做好安排工作。
  5、《处室业务约见申请表》中未申请的,一般不安排约见会商。
  6、凡咨询和反映行政审批事项的来访人,需填写《来访事项处理表》,视情况确定由业务承办处室处理答复或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直接答复;业务承办处室答复处理问题后,需在《来访事项处理表》上填写处理意见并签名。
  7、行政审批办公室对需书面办理、答复的问题,交窗口服务中心统一编号、输入微机,交业务承办处室或厅属单位处理。接访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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