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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在督办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窗口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
  (二)对已到时限或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承办处室领导应及时将办理任务落实到人,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承办人按照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由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业务承办处室办结后,及时转送相关协办处室办理;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十一条 督办程序:
  (一)收件后,录入资料员当日内将资料录入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承办人按照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
  (三)较为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提前5天,经业务承办处室领导批准后,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
  (四)业务承办处室收到督办组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后,业务承办处室领导要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组;
  (五)办结后,录入资料员及时将办理结果输入计算机,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办组通过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理情况,正常情况下,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
  (二)对临近办结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提前3个工作日,向办理部门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也可由计算机自动提示;
  (三)对超过办结时限而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5日内向办理部门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超时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业务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的,督办组同时向业务牵头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催办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文时间、该处室办理公文原规定的时间,已超过的时间,现要求办结的时间、反馈情况的要求;
  (四)督办组发出《催办通知书》后,办理部门既不按催办要求作出处理,也不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的,督办组向承办处室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工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厅领导审定后,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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